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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05 资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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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出租房屋面广量大,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基础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改、违法行为查处等治安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2052.1万人、出租房屋625.8万户。2017年,省内连续发生丰县“6.15”、常熟“7.16”等多起涉及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有影响案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通过为期半年的整治攻坚,全省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但从基层反映情况看,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支撑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基层管理缺乏有力抓手。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缺少对新业态、新租赁方式的信息登记规定。针对这些问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租赁治安的要求,加快推进租赁治安管理的法治建设,我省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6条,有以下四点需要特殊说明:一是《规定》的调整范围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凡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均应纳入信息采集范围;二是信息采集以租赁合同为切入口,赋予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容易掌握租赁信息的主体申报、转报信息的义务;三是在信息申报方法上,采取更便民、更多样、更灵活的方式,以期更全面地采集租赁信息,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四是在法律责任上,在传统处罚手段基础上,增加信用惩戒等手段实现对违法人员的有力打击。

  具体而言,《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租赁信息登记的范围。为了更全面掌握租赁状况及承租人的实际情况,本《规定》将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登记范围,实现对租赁住房治安的有效治理。同时,《规定》明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关于治安等安全协调联动管理。租赁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社会治安问题,同时涉及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范畴。《规定》明确了政府以及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发现问题后的移交制度,也更有利于实现对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的目标。

  (三)关于信息登记主体。《规定》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相应的申请登记信息和转报信息的义务。规定出租人登记信息、查看承租人信息义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信息,转租、转借他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同时,对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并有转报信息的义务。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于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这种规定可以实现信息的全面登记,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租赁状态。

  (四)关于群租房的特别规定。“群租房”是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中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管理好群租房是租赁住房治理中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对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群租房的管理,实现群租房的有效治理,这一规定对应地也有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五)关于信息登记方式。为了方便当事人申报信息,《规定》明确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申报登记主体可以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登记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登记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转报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于7日内报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可以让出租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登记,简便的登记方式有利于提高信息登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