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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4 资讯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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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2号)及四个评价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视,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近年来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3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等。《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120号)等规章明确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管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信用交通省”建设指标体系》,对创建“信用交通省”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安委会印发了《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这些文件的要求都需要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本次修订对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3〕2号)及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3个评价细则、《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苏交规〔2010〕5号)进行了整合完善。2012年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其中涉及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考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今年正在组织对相关进行内容修订,拟制订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细则,并另外研究制订服务类单位(包括试验检测、咨询、代理等单位)的信用评价细则,争取年内完成,届时将形成以《办法》为“统领”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1+6”的制度体系,实现全覆盖。
二、《办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为全力支撑交通高质量发展,《办法》将品质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乱象治理等内容切实与信用评价挂钩,实行“信用承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守信单位和人员在招标投标、保证金减免、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更大激励,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更严限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总体上,《办法》根据国家和省近年来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新的规章规定,对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匹配,同时结合江苏交通运输实际
调整企业信用评价周期和评价计算方法。将原信用等级评价周期半年调整为1年,与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周期保持一致。原评价计算方法为倒权重计算方法,本次在征求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调整为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法,能更如实反映企业的信用情况,也与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方案意见一致。
四、《办法》调整AA级的评定条件,与提升工程品质相关联
根据实践效果看,我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AA”级企业较少,企业因为工程做得多,导致出现问题被扣分机会也多,评“AA”级难度增加,难以发挥信用评价的激励作用。本次修订将企业“AA”级评定标准分为基本条件、选择条件两部分,基本条件应当全部满足,选择条件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一项。其中基本条件中明确参评的项目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公路水运专业工程;选择条件包括考核年度有2个以上项目履约考核为“优”的比例均达2/3以上,或者有1个以上公路水运项目获省级“扬子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者有1个以上公路水运项目通过省级品质工程示范创建考核。此次修订增加了参建品质工程、获得省优工程的企业和主要人员可获得“AA”级的机会等内容,对推进示范工程创建,提升工程品质将起到激励作用,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五、《办法》增加了信用评价应用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发挥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作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有关“红黑名单”的奖、惩内容,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明确红名单、“AA”级企业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减免优惠,比如:红名单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可以免缴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减免50%-80%的履约保证金等,“AA”级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少50%、质量保证金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可以免缴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减免20%-50%的履约保证金等,同时明确对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措施,增加了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
明确失信行为等级及与信用评价关系。明确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机构,明确不同失信行为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结果。
六、《办法》健全信用体系,更加突出对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办法》新增了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积分制并对应9个等级。目前主要从业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对企业信用和人员信用加以综合应用。
七、《办法》注重信用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修订中明确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季度履约考核结果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等方式提示被考核单位,并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公示结束后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予以公布。省交通运输厅将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的信用等级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予以公布。从业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信息,规定要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查看相关信用信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