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诺,必践诺!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主页 > 信用研究 > 信用解读 >

解读|《宁波市城市管理行业信用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 资讯来源:宁波市综合执法局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核实后按协商结果处理或删除。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涵盖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行业信用监管办法,通过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促进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城管系统市政设施养护市场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城管联〔2015〕2号),对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养护行业实施信用评价和管理,并建设开发了“宁波市市政公用养护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于2016年投入应用。近年来,随着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需要对原办法作进一步修订,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并促进城市管理领域各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此,制定了《宁波市城市管理行业信用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

  (四)《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

  (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附则等内容。

  1.《办法》涵盖了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四大行业,包括市政道桥养护、城市照明养护、公共停车场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公厕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乱张贴乱涂写清理、建筑垃圾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燃气经营、集中供热等12个细分专业。并根据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了各专业的信用评价标准。

  2.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及其归集的相关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录入的主体主要是信用主体,区县(市)、园区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录入时限以及加分扣分依据作了规定,以保证信用信息归集的严谨和公平。

  3.明确了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设基础信息、经营活动信用信息、项目(设施)管理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四个一级指标。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文件要求,在基础信息中设有“公共信用信息”指标(占50分),按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比例进行折算。信用评价等级和分值区间划分按照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指引》设置,A(优秀)分值区间为[850,1000],B(良好)为[800,850),C(中等)为[750,800),D(较差)为[700,750),E(差)为[0,700)。信用评价周期为1季度,每个季度按照评价规则产生信用评价等级。在第十七条中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E级的几种情况。

  4.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明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信用信息披露及异议处理等活动。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