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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6 资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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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能够有效地改善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现状。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信用办印发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办法》是在借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模式的基础上,保留了江苏环保信用“绿、蓝、黄、红、黑”五色等级划分,并且探索构建了动态化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符合目前环境信用管理要求,具有江苏环保特色,也易于操作。

  企业环保失信行为频发是失信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失信道德成本低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大执法部门的威慑力,加大环境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一方面,让环保失信“黑名单”更具震慑力,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机制。除了环保行政许可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还被限制上市融资、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拿地、限制贷款,以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另一方面,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以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为特点,旨在通过环保方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部门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生态环境面临日趋恶化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势在必行。在环境管理中引入环保信用评价机制,有利于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环保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环保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