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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5 资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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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使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悉,《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范围做出界定。基本信息包括了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12类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骗保等11类信息,以上信息将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披露期限、自然人的隐私保护、信用修复以及异议受理等方面,《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信息提供单位、使用单位和工作机构的禁止行为和保密义务。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办法》还明确了应用范围,并规定了针对信息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同时,鼓励在社会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所有市场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1270万自然人的约5600万条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