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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行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4 资讯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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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将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资格。
深圳是创新之城,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涉及的财政奖励资金逐年递增,亟需建立相应的科研诚信体系,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为规范开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
《办法》明确深圳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级分类管理。对一般失信行为,对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1至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科技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1至3年内停止其参与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服务资格。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及服务资格。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将取消其5年以上直至永久的相关申报资格。
《办法》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在惩戒期内,处理对象可以通过积极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或为社会作贡献等方式进行科研诚信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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