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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59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资讯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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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

 

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公开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省信用系统”认定、审核、更新、归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上三者构成企业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以“省信用系统”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外省进皖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归集至“省信用系统”。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审核、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录入“省信用系统”。

第七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形成之日(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省信用系统”。

第八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录入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决定(文件)。

第九条  企业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用信息错误的,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立即在“省信用系统”中予以更正。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业信用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最高5A,最低1A,评价标准为:5A(91分以上)、4A(81-90分)、3A(70-80分)、2A(60-69分)、1A(59分以下)。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分80分;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最高加分20分;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企业信用分最高100分,不设负分。信用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规则见《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附件)。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省信用系统”按照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动形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和设计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获得多个表彰奖励或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以分值最高的计分,不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起始时间以良好行为证书(书面决定)、不良行为决定书(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不归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核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对于应归集而未归集或未及时归集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审核确认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将审查、审核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归集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归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有关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