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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8 资讯来源:绍兴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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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提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新形式下的医保基金监管,需要不断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要求医保人当好基金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双守门人”,切实为医保基金监管保驾护航。

  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将绍兴列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建设试点城市之一;省医保局在2019年8月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试点会议上,要求绍兴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基金监管信用试点工作;2019年8月30日,由绍兴市政府绍政办综〔2019〕15号发文明确,成立绍兴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医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2020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14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行业信用监管取得重要突破。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依托智慧医保系统、探索以信用分级为监管方向的医保监管体系,提升基金监管的规范化水平。我局起草制定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

  (三)《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14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初期,多次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5月8日至5月15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5月18日由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0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办法》共七章23条,包括总则、信息采集、等级评价、名单发布、记分修复、结果应用、附则。

  (一)《办法》第一章、第二章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信息分类及归集等方面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基础性信息。

  (二)《办法》第三章重点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的分级标准和红黑名单的认定条件。第十条明确定点药店医保信用评价依据不同信用得分共分为A、B、C、D、E五个等级;第十一条明确每年度结合省医保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分别筛选出全市定点药店红黑名单的评定条件。

  (三)《办法》第四章主要从红黑名单的即时产生情况、公示公布时间及名单退出等流程方面进行明确。

  (四)《办法》第五章重点围绕信用记分修复进行规则描述,第六章重点针对信用结果运用进行阐述,第十八条主要是针对信用红名单主体在医保行业内外结果运用方面的激励措施;第十九条主要是结合联合惩戒,针对信用黑名单主体在结果运用方面的惩戒措施。

  (五)《办法》第二十条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禁止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有关医保数据信息。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时间。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攀攀

  联系电话:89115813。

原文:《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