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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30 资讯来源: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核实后按协商结果处理或删除。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事前事中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12月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7条,对适用对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认定规则、激励惩戒措施、评级修复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规范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等级评定的定义及标准。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评定的标准,根据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认定。
三、统一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相对人分级分类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一)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等级划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表示诚信优秀;B级表示守信良好;C级表示守信中等;D级表示守信较差;E级表示守信差。
(二)确定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等级的认定标准。A级:日常评定分值在90-100之间;B级:日常评定分值在80-89之间;C级:日常评定分值在70-79之间;D级:日常评定分值在60-69以下;E级:日常评定分值在60以下。
(三)对不同等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相对人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惩戒措施。
1.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企业在参加其他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先)活动时,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可出具推荐或肯定性意见;
(2)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开通优先审批通道;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3.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4.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2)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实行控制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5.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纳入全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并通过媒体及网站予以曝光披露;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2)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四.建立了评级修复制度。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可以进行撤销或评价修复,并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