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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6-11 资讯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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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电费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烟台发布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推进烟台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了《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信用烟台官网http://www.credityt.gov.cn/。
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协议》或《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以及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居民、自然人等用户。涉电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户”和“失信用户”,其中失信用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涉电用户连续三年失信行为,评定为诚信用户。
社会法人拖欠电费3个月以上就被列为失信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窃电金额10万元以下);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6.发生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公用电网停电;7.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8.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9.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10万元及以上;5.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6.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7.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9.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或处理;10.拒不依法履行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不执行电力调度下达的电网事故和限电拉闸序位的行为;11.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12.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自然人一年之内两次拖欠电费即被列为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至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电金额5000元以下);4.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拒不补缴电费;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6.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或1次窃电金额5000元及以上;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6.无正当理由危害、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对用电守信激励,对失信进行惩戒
一般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的,应当予以删除。失信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或者事件未完成整改的,失信记录永远保留。用电失信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诚信电力用户”将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供电部门将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能降耗减费建议;指导、帮助进行电工培训和安全用电检查;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积极帮助排查原因,优惠提供应急临时电源保障;根据电力用户信用情况,设置彩虹信用积分,享受政府和供电公司推出的奖励政策;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诚信用电信息,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参考依据,享有相关联合激励政策。
烟台市同时将加强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有用电失信行为的,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还采取取如下措施:烟台供电公司应将失信主体及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案。供电方可将失信主体的用户电费结算改为全额预结算方式,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失信主体必须提供能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并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在“信用烟台”网站上公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电力用户失信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落实信用惩戒制度。
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烟台市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有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盗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将其列入“黑名单”, 除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外,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评先树优、交通出行、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涉电用户,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管理,并在“信用烟台”“信用山东”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公示,限期整改;烟台供电公司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电力用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电子邮件:ytsxjb@163.com(二)电话反馈:联系人,邱琳(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科),联系电话,0535-6896112,0535-6029686(传真)(三)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烟台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科(莱山区府后路2号),邮政编码:26400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