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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0 资讯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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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创新供应商信用管理出台该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少数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现象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管工作。2018年,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制定印发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将供应商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体现出创新性:
一是从六个维度进行了制度设计。即分别从供应商失信行为分类、诚信档案注册登记、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记分管理、查询管理、信用记录运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管理的规则。
二是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角色定位。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同身份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流程出发,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和市区两级监管部门4个角色在信用管理中的分别承担的注册登记、信用记录、信用查询、信用评价和记录运用等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三是明确供应商失信行为程度的边界。根据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将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严重失信行为。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要予以行政处罚的15类情形。第二类:国家规定的5种情形列入到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中。第三类:一般失信行为情形。对南京地区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强烈,供应商容易出现、不够处罚,但又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不良行为进行归纳细分,采用诚信档案管理的办法加以约束。共梳理了25种情形为一般失信行为。
四是通过“诚信指数”指标来衡量供应商信用程度。供应商注册时,根据其递交的第三方信用报告等级情况赋予初始得分,如3A将得到101分,依次类推,没有第三方信用报告得到基础分50分。其后系统自动运行成长,根据供应商被行政处罚、联合惩戒、项目履约满意度评价等情况实时计算更新供应商诚信指数分。
五是通过合同履约评价动态管理“诚信指数”。其中,供应商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由采购人负责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从按时履约、履约质量、售后服务三个方面,分别以“满意”、“一般”、“不满意”设置三个选项进行评价,系统自动折算成相应的分值,实时更新供应商诚信指数。
六是将“诚信指数”运用到政府采购评审中。《办法》中明确供应商的诚信指数及星级在“信用南京”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中公开,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依据之一。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的诚信指数81分以上的按梯级给予加分,诚信指数40分以下的按梯级扣分。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供应商的诚信指数81分以上的按梯级给予供应商报价1%-5%的价格扣除,诚信指数40分以下的按梯级给予供应商报价1%-5%的价格加成。
七是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办法》中设计了“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概念,对连续两年达到诚信指数在121分以上的供应商,将作为“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在“信用南京”和“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并且优先续签采购合同。对诚信指数在80分(含)以下的供应商将不得承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对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或存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记录的供应商,其诚信指数系统自动归零,将被拒绝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从而引导供应商对良好信用记录的向往。
八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用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一般失信行为与联合惩戒等信息实现互通互享,实现联合奖惩。对列入联合惩戒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中对该供应商诚信记录进行扣分,在联合惩戒处罚有效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九是设计供应商救济渠道,明确信用记录申诉与信用修复的救济路径。设计了供应商救济渠道,明确信用记录申诉与信用修复的救济路径,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且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允许其进行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为配套《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应用,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研发了“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目前已经上线运行,为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第二届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观摩会”上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共同向与会代表进行了经验介绍,得到了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及国内兄弟城市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