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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大庆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2 资讯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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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大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哪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二、公示“黑名单”
大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列入决定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实事、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核准无误,列入“黑名单”。
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大庆市人社局网站、“信用黑龙江”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三、动态管理“黑名单”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决定,通过大庆市人社局网站、“信用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黑名单”中相关信息同时予以更正。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