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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旅游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08 资讯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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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散发一日游广告、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等非法一日游行为,今后将受到严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非法一日游顽疾由来已久,为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条例一方面规定有相关上位法和北京市地方法规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者产生震慑。”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小娟介绍说。

  一、条例规定,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将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类行为包括:未取得导游证从事一日游;擅自散发一日游小广告;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情形。

  二、条例对景区扩音喇叭噪音扰民的问题提出限制,规定景区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的,应当划定使用区域和时间,明确扩音设备的使用要求,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三、条例增加了景区应当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内容。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以及符合环境卫生、通信、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

  四、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