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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将公证纳入信用体系 提供虚假材料或将记入信用记录

发布时间:2021-05-31 资讯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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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也会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一旦做了不实的承诺,有关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的告知承诺制。”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会上表示,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5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近日将正式印发。

  据介绍,《意见》提出了一些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进举措。如明确了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的问题。

  熊选国提到,有群众反映,现在办理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比较多,不方便。为了解决办理公证“难、繁、慢”的问题,一方面要保留合理的证明材料,避免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明事项出具公证书;另一方面,也要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减少或者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主要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来减少公证的有关证明材料。”熊选国介绍,一是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公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要实行清单制,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司法部将梳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高频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清单,在今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二是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现在很多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数据,像人口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公积金、企业登记等这些信息,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再提供。此外,加快公证行业内部协查和用证部门之间数据应用。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实现大多数的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仲裁、住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的发送、查询对接。

  三是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公证机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

  四是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司法部也会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享并且向社会公布。一旦做了不实的承诺,有关主体也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的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