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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实施限制管理

发布时间:2021-01-07 资讯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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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与省通信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江苏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对非法贩卖、倒卖手机卡人员以及为诈骗分子提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互联网等技术支持的通信用户,实施限制管理,除了将其纳入不良信用“黑名单”,还将分级管理,在限制周期内对上述用户停办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在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中,黑银行卡、黑手机卡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要工具。对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实施分级管理措施,是省公安厅继联合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非法开贩银行卡人员实施金融惩戒后,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而挥出的另一记重拳。据介绍,所谓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是指使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通讯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或者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手段、工具支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包括两大类对象,一是被国务院联席办、公安部通报的涉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涉案号码实名登记人员和单位。二是被省联席办、省公安厅认定的涉通讯网络新型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号码实名登记人员和单位。

  省公安厅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表示,凡是被认定为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的,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级限制,其中,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一级限制,限制周期为5年;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实施二级限制,限制周期为2年。累积两次及以上被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的,列入一级管理。限制周期期满后,自动解除名下通信业务办理限制。

  根据《通知》,凡是受到分级限制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将被停办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可以为每个此类用户保留一个手机或固定号码(其他业务一律强制关停),并且不得注销后重新办理号码。在惩戒期内,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仍为此类用户办理入网业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和追责。

  对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疑义的用户,可以向不良信用申报所属地市公安机关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提出复核。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收到上述疑义的,应当告知用户复核途径和相应联系方式。为确保数据安全,江苏省有关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系统,仅限于监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授权人员使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人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外的人员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

  据介绍,2020年江苏公安机关将打击整治黑灰产作为遏制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深入推进“蓝剑1号”“云剑—2020”“长城2号”“断卡”行动,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打法战法,不断提升专项打击和源头管控能力水平。截至目前,全省抓获涉通讯网络诈骗黑灰产违法犯罪嫌疑人10585人,查获涉案银行卡7912张、手机卡5.2万张、对公账户1673套。